没证也敢写专利?收了3.6万,罚了9.5万

安徽省市场监督局
2026-10-22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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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处罚单位名称:李某某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无

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:无
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:皖市监稽罚〔2026〕51号

案件名称:李某某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

违法的主要事实:李某某未取得专利代理执业许可且非专利代理师,通过网络渠道宣传、招揽、承接专利申请材料撰写、提交等代理业务,并收取专利代理费,累计违法所得36750元。

行政处罚决定:罚没款合计95550元。

行政处罚依据: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执业许可且非专利代理师的情形下,通过网络渠道宣传、招揽、承接专利申请材料撰写、提交等代理业务,并收取专利代理费的行为,违反《专利代理条例》第九条第一款“从事专利代理业务,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,提交有关材料,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”和《专利代理管理办法》第八条“任何单位、个人未经许可,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”的规定,构成《专利代理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《专利代理条例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‘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’的违法行为:……(二)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,擅自代理专利申请、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,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、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;……”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,应当依据《专利代理条例》第二十七条“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”的规定进行处罚。

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: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《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》缴纳罚没款。

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: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

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:2026年9月14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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