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年5月1日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
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》正式落地。这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从“填平
损失”正式迈入“严惩恶意”的高压阶段。
对于身处制造业重镇苏州的企业而言,这意味着以往“侵权成本低、
维权成本高”的博弈逻辑已被彻底改写。新规不仅将惩罚性赔偿上限
锁定在基数的5倍,更通过细化“恶意”认定、倒置举证责任,让
“以侵权为业”的商业模式面临灭顶之灾。
一、恶意侵权:从“主观判断”到“客观画像”

新规最大的突破在于,将抽象的“恶意”具象化为可被证据锁定的行为模式。
1. “以侵权为业”的精准画像
新解释明确了“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”的认定标准:以侵权行为为主营
业务,或以侵权获利为主要利润来源。这意味着,如果一家公司的产品
线高度依赖仿冒他人专利或商标,其整个公司的估值都可能成为赔偿基数的背书。
2. “重复侵权”的穿透识别
最高法特别针对“换马甲”行为进行了封堵。以下情形直接推定为恶意:
- 和解后反悔:曾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并承诺停止侵权,事后又“换汤
不换药”地重操旧业。
- 金蝉脱壳:通过设立关联公司、变更法定代表人、隐名控股等方式,
试图切断法律责任的连续性。法院将穿透股权结构,追究实际控制人
的连带责任。
3. 消极抗辩的代价
收到权利人有效通知后仍继续侵权,或拒不履行保全裁定、伪造毁灭
证据,这些行为在新规下不仅是程序违规,更是坐实“情节严重”的
实体证据。
二、赔偿计算:维权成本单列与基数重构

新规在赔偿计算上解决了长期存在的两大痛点:“基数算不清”和“赢
了官司亏了钱”。
1. 基数计算:从“糊涂账”到“明算账”
• 基数来源:必须以实际损失、侵权获利或许可费倍数为基础,法定
赔偿不得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。这迫使权利人必须建立完善的侵权获利审计机制。
- 利润率参照:对于“以侵权为业”者,参照销售利润计算,而非净利润,
这将极大拉高赔偿总额。若被告拒不提供账册,法院可直接参考原告主张
或行业平均利润率进行不利推定。
2. 5倍顶格与成本单列
• 总额上限:惩罚性赔偿总额最高可达计算基数的5倍。
- 维权成本:律师费、调查费等合理开支在5倍赔偿之外另行计算。这意味
着侵权人不仅要支付数倍的惩罚金,还要全额报销权利人的维权成本,彻底扭转了维权经济账。
三、企业合规:苏州制造企业的“防火墙”策略

面对新规,苏州的高新技术企业与外向型制造企业需立即调整合规策略:
1. 研发端的“清白证明”
在项目立项阶段,必须建立技术来源合法性审查档案。对于任何非原创技术,
保留完整的专利检索报告和技术对比分析记录。这不仅是防御手段,更是
未来诉讼中证明自身“无恶意”的关键证据。
2. 供应链的“尽职调查”
新规下,委托加工方若明知或应知代工产品侵权,将被认定为共同侵权。企
业需对供应商进行知识产权背景调查,并在合同中设置知识产权瑕疵担保条
款,将赔偿责任向上游转移。
3. 应对投诉的“零容忍”策略
收到侵权警告函后,“置之不理”是最大的风险。新规将“收到通知后继续
侵权”作为恶意认定的关键要素。正确的做法是立即启动内部排查,并书面
回应。若确实存在风险,应立即启动下架或设计变更程序,避免被认定为“明知故犯”。
结语
最高法此次新规的本质,是让知识产权回归其资产属性。对于守法企业,
这是抵御“搭便车”者的最强盾牌;对于心存侥幸者,5月1日之后,每一
件侵权产品都可能成为压垮公司的“5倍杠杆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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