恶意侵权将面临五倍高额赔偿!

思睿晶华
2026-05-11

2026年5月1日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

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》正式落地。这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从“填平

损失”正式迈入“严惩恶意”的高压阶段。

对于身处制造业重镇苏州的企业而言,这意味着以往“侵权成本低、

维权成本高”的博弈逻辑已被彻底改写。新规不仅将惩罚性赔偿上限

锁定在基数的5倍,更通过细化“恶意”认定、倒置举证责任,让

“以侵权为业”的商业模式面临灭顶之灾。

一、恶意侵权:从“主观判断”到“客观画像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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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规最大的突破在于,将抽象的“恶意”具象化为可被证据锁定的行为模式。

1. “以侵权为业”的精准画像

新解释明确了“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”的认定标准:以侵权行为为主营

业务,或以侵权获利为主要利润来源。这意味着,如果一家公司的产品

线高度依赖仿冒他人专利或商标,其整个公司的估值都可能成为赔偿基数的背书。

2. “重复侵权”的穿透识别

最高法特别针对“换马甲”行为进行了封堵。以下情形直接推定为恶意:

- 和解后反悔:曾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并承诺停止侵权,事后又“换汤

不换药”地重操旧业。

- 金蝉脱壳:通过设立关联公司、变更法定代表人、隐名控股等方式,

试图切断法律责任的连续性。法院将穿透股权结构,追究实际控制人

的连带责任。

3. 消极抗辩的代价

收到权利人有效通知后仍继续侵权,或拒不履行保全裁定、伪造毁灭

证据,这些行为在新规下不仅是程序违规,更是坐实“情节严重”的

实体证据。

二、赔偿计算:维权成本单列与基数重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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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规在赔偿计算上解决了长期存在的两大痛点:“基数算不清”和“赢

了官司亏了钱”。

1. 基数计算:从“糊涂账”到“明算账”

• 基数来源:必须以实际损失、侵权获利或许可费倍数为基础,法定

赔偿不得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。这迫使权利人必须建立完善的侵权获利审计机制。

- 利润率参照:对于“以侵权为业”者,参照销售利润计算,而非净利润,

这将极大拉高赔偿总额。若被告拒不提供账册,法院可直接参考原告主张

或行业平均利润率进行不利推定。

2. 5倍顶格与成本单列

总额上限:惩罚性赔偿总额最高可达计算基数的5倍

- 维权成本:律师费、调查费等合理开支在5倍赔偿之外另行计算。这意味

着侵权人不仅要支付数倍的惩罚金,还要全额报销权利人的维权成本,彻底扭转了维权经济账。

三、企业合规:苏州制造企业的“防火墙”策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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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对新规,苏州的高新技术企业与外向型制造企业需立即调整合规策略:

1. 研发端的“清白证明”

在项目立项阶段,必须建立技术来源合法性审查档案。对于任何非原创技术,

保留完整的专利检索报告和技术对比分析记录。这不仅是防御手段,更是

未来诉讼中证明自身“无恶意”的关键证据。

2. 供应链的“尽职调查”

新规下,委托加工方若明知或应知代工产品侵权,将被认定为共同侵权。企

业需对供应商进行知识产权背景调查,并在合同中设置知识产权瑕疵担保条

款,将赔偿责任向上游转移。

3. 应对投诉的“零容忍”策略

收到侵权警告函后,“置之不理”是最大的风险。新规将“收到通知后继续

侵权”作为恶意认定的关键要素。正确的做法是立即启动内部排查,并书面

回应。若确实存在风险,应立即启动下架或设计变更程序,避免被认定为“明知故犯”。

结语

最高法此次新规的本质,是让知识产权回归其资产属性。对于守法企业,

这是抵御“搭便车”者的最强盾牌;对于心存侥幸者,5月1日之后,每一

件侵权产品都可能成为压垮公司的“5倍杠杆”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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